北京教育考试院公布了《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办法》,办法明确,烈士子女以及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此外,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

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还有部分群体将被予以优先录取,包括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此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被优先录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