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 要:
身 份:私企业主
项 目:美国投资移民
特 点:以企业借款作为投资款项来源
金先生是东莞某私营企业业主,金先生夫妇共同拥有该企业,出于对更高生活质量的需求,金先生夫妇希望通过投资移民的方式前往美国定居生活。
金先生夫妇原计划投资EB-5阿拉巴马州一期项目,但由于在其进行投资款项准备的过程中,该项目EB-5投资名额迅速售罄,金先生夫妇遗憾地与该项目失之交臂。
申请人名下企业经营情况较好,个人经历也很简单,现金流充足。
另外,申请人之前已有明确的投资移民倾向,对于移民流程较为熟悉,文件准备过程就变得很顺利。
鉴于申请人之前已属意某具体项目,仁和海外的移民专家团队决定为金先生准备该项目的二期投资项目。
申请人的太太同时也是申请人名下企业的财务经理,申请人日常收入都由其太太管理,有鉴于此,我们在将申请人作为主申请人的同时,又以申请人名下企业的企业借款作为金先生EB-5投资款的来源。
2012年2月递交申请,2012年6月获得美国移民局批准(简称:I-526批准),2012年9月广领馆面试,当场通过,2012年11月登陆美国。
在美国EB-5投资移民过程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步骤,即申请人应证明其EB-5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在个人相关收入解释性材料不太容易组织的情况下,借贷所取得的资金也是可以作为EB-5投资的合法资金使用的,只需要提供必要的借贷文件证明资金来源。